为加快推进钱塘区建设,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钱塘区财政局修订了《关于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10月22日前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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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为加快推进钱塘区建设,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优做强实体经济,推动钱塘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杭政函〔2018〕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钱塘区内已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交易的企业;
2.经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
1.在钱塘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2.符合国家、省、市及钱塘区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且有发展潜力;
3.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作出改制上市决定、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成上市股改的;
(2)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最近一轮融资企业估值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区内企业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分以下三个阶段兑现: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IPO辅导协议并完成上市股改的,奖励150万元;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奖励250万元;上市并实现交易的,奖励100万元。
区内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IPO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钱塘区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区内企业在境内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经认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上市,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自申请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可享受的区其他惠企政策。据此提前兑现的补助(奖励)金额将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补助(奖励)款项。
企业将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本区的,按照纳入区统计口子的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以该企业当年度起三年内的区贡献为限。
“凤凰”企业进行国家鼓励的海外并购、国内产业并购及盘活区内存量资产并购(关联企业除外),单笔并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并购境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关联企业除外),按实际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以其转增股本产生的区贡献为限。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区贡献为限。
区外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区内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与券商签订IPO服务协议的区外企业将拟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区内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上特别优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凤凰”企业将持股平台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落户区内的,自注册和纳税登记完毕当年起5年内,给予“凤凰”企业或其持股平台奖励,奖励额度为股权转让及分红产生的当年度区贡献的80%。
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迁入钱塘区的或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优先保障自建总部大楼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倾斜。同时,也可以按成本价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获得总部用房。
上市企业开展符合国家和钱塘区鼓励的境内外并购、战略重组,产业母基金可按不高于并购基金规模的25%、最高不超过2亿元出资,具体按照相关基金决策程序决策。
1.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经认定的“凤凰”企业。
2.本政策包含杭州市“凤凰行动”相关政策中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
3.“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并实现交易的”主要指企业在国内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港交所主板实现上市交易。
4.本政策第八条所涉及的区贡献指个人所得税区贡献。
5.本政策的补助(奖励)与钱塘区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施。
6.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资助(奖励)的,除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外,所获得的资助(奖励)应无条件予以退回,且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7.本意见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